【如何认定危险驾驶罪中规定的追逐竞驶情节恶劣】在司法实践中,危险驾驶罪中的“追逐竞驶”是构成该罪的重要情形之一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,“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”或“追逐竞驶,情节恶劣的”,均构成危险驾驶罪。其中,“追逐竞驶情节恶劣”是司法机关在认定该罪时需要重点审查的内容。
为了更好地理解与适用这一法律条款,本文从多个角度对“追逐竞驶情节恶劣”的认定标准进行总结,并以表格形式呈现关键要素。
一、核心概念解析
追逐竞驶:指两名或以上机动车驾驶人,在道路上以高速、超速、频繁变道、别车等方式相互追逐、竞技的行为。
情节恶劣:是指该行为具有较高的社会危害性,可能对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威胁,且主观恶性较强。
二、认定“情节恶劣”的主要考量因素
1. 行驶速度:是否明显超过限速,是否存在高速追逐行为;
2. 车辆数量:参与追逐的车辆数量及是否形成车队;
3. 道路环境:是否在城市主干道、学校周边、医院附近等人员密集区域;
4. 持续时间:追逐行为持续的时间长短;
5. 行为方式:是否存在恶意别车、突然刹车、强行超车等危险动作;
6. 后果影响:是否造成交通事故、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;
7. 主观意图:是否以挑战交通规则、炫耀驾驶技术为目的;
8. 过往记录:是否有类似违法行为的前科。
三、典型情形举例
情形 | 是否属于“情节恶劣” | 说明 |
在高速公路上以120公里/小时以上速度追逐 | 是 | 高速追逐极易引发严重事故 |
多辆车辆在市区主干道连续追逐数公里 | 是 | 影响交通秩序,威胁公共安全 |
为挑衅他人而故意别车并多次冲撞 | 是 | 行为具有明显主观恶性 |
追逐过程中发生轻微刮蹭但未造成伤亡 | 否 | 虽有危险,但未达到“恶劣”程度 |
在学校门口追逐竞驶 | 是 | 威胁学生安全,社会影响恶劣 |
单车追逐,未造成实际危害 | 否 | 危险性较低,不宜认定为情节恶劣 |
四、司法实践中的认定原则
1. 综合判断原则:不能仅凭单一因素判定,需结合多种情形综合分析;
2. 比例原则:应考虑行为的严重性与危害后果之间的关系;
3. 主观与客观相结合:既要考察行为人的主观故意,也要评估客观危害;
4. 动态评价:根据具体案情变化灵活判断,避免机械适用法律。
五、结语
“追逐竞驶情节恶劣”是危险驾驶罪中一个重要的构成要件,其认定不仅关系到案件的定性,也直接影响量刑。司法机关在处理此类案件时,应注重事实调查与法律适用的准确性,确保公正、合理地维护道路交通安全和社会秩序。
总结:
“追逐竞驶情节恶劣”的认定需结合行为方式、环境、后果、主观意图等多方面因素,通过综合判断来确定。司法实践中应坚持依法、公正、审慎的原则,防止扩大打击范围,同时有效遏制危险驾驶行为的发生。